关于印发《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创建管理和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2-28
关于印发《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创建管理和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团委、县(市、区)团委、省直有关单位团委、高等学校团委、社会组织团工委、各省级驻粤团工委:
为深入贯彻省委、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团组织建设和基层团工作,现将《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创建管理和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和“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评选表彰活动是活跃基层团组织、调动团员青年积极性、增强共青团凝聚力的一项基础性和长效性工作,也是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有效载体,更是每一个基层团组织和每一位团员的庄严权利。各地、各单位团组织要从全面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推进基层团工作的高度,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及早部署,稳步推进。
二、扩大宣传、形成合力。在运用报纸、电视、电台等传统宣传媒体的基础上,积极运用手机、网络、户外媒体、微博、博客等新媒体扩大宣传,深入挖掘、广泛宣传各个领域、各个界别的先进基层团组织和优秀团员青年的事迹材料。加强对活动统一网络平台——广东共青团网五四评选表彰平台(“广东共青团创先争优网” http://cxzy.gdcyl.org)的宣传,力争全省各级五四红旗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表彰活动统一步调、统一平台、相互衔接、形成合力,打造全省团组织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统一宣传展示平台,擦亮共青团传统评选表彰品牌,使广大团员青年学有楷模、赶有榜样。
三、突出重点、面向基层。创建和评选表彰活动要本着面向基层一线,面向广大团员青年的原则,特别要注意挖掘在生产一线、扎根基层、艰苦地区以及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团组织和团员。要紧密结合创先争优活动,突出展现在“践行《规划纲要》”、“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双到扶贫”、 “志愿服务亚运”、“非公团建”、“两进三同”等重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团组织和团员。
四、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创建和评选表彰活动要面向社会开放、向青年公开、向基层倾斜。要依托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展示,接受青年评议。要规范评审程序,做到公开公正,要邀请团代表、优秀青年代表和媒体、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等共同参与评审,并根据实际在一定范围对人选进行考察公示,确保评选活动的公信力。
各地、各单位团组织要严格按两个《暂行办法》的时间要求进行初评推荐,逾期作放弃推荐处理。所有在2011年2月25日前注册参评成功的基层团组织和团员,均可参加2011年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今年已确定的省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也要进行网络注册参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今年已确定的创建单位。
联系人:饶玲,谭超
联系电话:020-87185617 87185629
附件:1.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创建管理和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2.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2011年1月10日
附件1:
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创建管理和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团组织团结凝聚青年的核心作用,全面推进基层团组织创先争优活动,提高广东基层团建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团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是共青团广东省委授予基层团组织的综合性奖励称号,原则上每年五四期间进行表彰。
第二条 创建“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团共建创先争优,以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为重点,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团组织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基层团的工作全面活跃,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包括 “广东省五四红旗团委”、“广东省五四红旗团支部”、“广东省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广东省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
第四条 创建“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活动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活跃基层团的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手段。活动坚持立足基层、重在创建、务求实效、形成声势。
第二章 创建范围和创建目标
第五条 “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的创建活动在全省农村、社区、学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基层团组织中广泛开展。所有团的组织设置健全的基层团组织均可申报,创建单位数量不设上限。
第六条 “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创建目标如下:
1、组织建设好。团的组织架构健全,团内政治生活正常有序,团内信息统计规范准确、团费收缴使用及时合理。准确掌握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团员青年分布和发展状况,积极采用团员青年乐于接受的沟通交流和联络聚集方式,不断完善团的基层组织网络体系,不断增强联系凝聚青年的能力。
2、团员青年引导好。进一步创新团员青年教育的手段和工作载体,在用好传统手段载体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团员青年喜闻乐见的手机微博、网络博客、短信等新媒体平台,加强团员意识教育,突出率先垂范作用,加强“推优”工作的力度。
3、团员青年服务好。要结合实际,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做好团员青年服务工作,维护团员青年合法权益,促进团员青年健康成长,帮助团员青年发展成才。
4、工作开展好。围绕全团各项重点工作项目和本地区的中心工作,特别是根据“创先争优”的重点任务、主要内容和基本方法,扎实开展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取得明显效果和突出成绩。
5、团员青年评价好。团组织对团员青年有较强的吸引力、凝聚力、号召力,青年对团组织的反映评价好。
第三章 创建规程
第七条 结合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推进创建活动。所有创建单位要结合创建目标和推进创先争优活动要求,扎实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创建活动要结合本领域和单位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团省委及上级团委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
第八条 设置创先争优团员示范岗岗。所有创建单位均要开展“创先争优团员示范岗”活动,做到亮身份、作承诺、展风采、作贡献。
第九条 开展网络创建展示活动。所有拟创建单位须在每年9月至次年1月间登陆广东共青团网五四评选表彰平台(“广东共青团创先争优网” http://cxzy.gdcyl.org,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实名注册,进行创建申报。通过审核后,各创建单位自行在分配的网络空间上传创建方案、创建活动等材料,进行网上展示交流。原则上每个创建单位每月至少上传一篇创建活动材料。除确实不适宜公开事迹材料的单位之外(这些单位报书面材料,逐级评审),所有创建单位均应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展示交流。
第十条 网络投票公示。创建单位进行网络展示交流的同时,接受团员青年投票和监督。投票情况作为评选工作参考,团员青年可通过网络信箱等反映创建单位情况。
第十一条 被评为“广东省五四红旗团委(支部)”的基层团组织,在三年内可继续参与创建“广东省五四红旗团委(支部)标兵”和“全国五四红旗团组织”,创建要求如前所述。
第十二条 创建时效。从申报创建注册成功之日起,到开展评选(以每年3月1日为界)时满一年,方可获评为当届五四红旗团组织。对超过半年未上传创建活动材料的申报单位,主办方有权取消其创建资格,注销其注册网络账户。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三条 下达评选指标名额。团省委根据各地、各领域基层团组织开展创建情况,并综合相关因素下达当年评选指标名额。
第十四条 按隶属关系进行初评。各级团组织根据创建及网络展示等情况,由上级团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门评审委员会对参与创建的所辖基层团组织进行初评,并按照规定时间及名额择优逐级上报。对个别特别优秀的基层团组织,团省委可直接提名。
第十五条 各地市、省直单位、高校团委等审核推荐。各地市、省直单位、省属高校团委等一般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对所辖候选单位的审核工作,并通过网络平台和书面两种形式同步推荐上报团省委组织部,其中,省部属高校材料先报团省委学校部审核汇总。
第十六条 团省委审核评选。团省委组织部负责统筹省级评选工作,根据候选单位网上展示创建活动和各单位推荐的情况,在充分听取各战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遴选出当届正式候选单位,报团省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广东省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广东省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原则上不连续两年授予同一单位。
第十八条 “广东省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广东省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以及“全国五四红旗团组织”候选单位主要从近三届获“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称号且继续按要求开展创建的团组织中择优产生,一般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九条 为节约资源,提高效率,鼓励各市、县(区)级团委通过网络平台,同步开展本级五四红旗团组织评选表彰活动。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团省委于每年五四期间对“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进行表彰,由团省委向获奖团组织颁发证书,颁授奖牌,并通过团属媒体等途径进行公布,并向获奖团组织同级党组织通报。除现场颁奖外,其余奖牌证书一般发至各市、高校和省有关单位团委,再由其发给各获奖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积极开展创建但当年未获评“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的创建单位,团省委将按一定比例授予“优秀创建单位”称号,并在下一届“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评选活动中优先考虑。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层团组织参加创建“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情况以及获奖情况,将作为优秀团干部、团支部书记等评选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团省委逐步建立完善“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的申报推荐、评选考核和表彰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考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 所有“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单位团的工作情况在网络平台公布。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五四红旗团组织”集体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履行一定程序后可予以撤销其荣誉称号:
1、本集体或成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部门或党委行政机关处理的;
2、团员青年反映投诉和媒体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团组织缺乏活力,组织不健全,团的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
4、有其他应当撤销荣誉称号行为或情况出现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团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团省委相关文件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以此文为准。
附件2:
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为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创先争优活动,选树我省新时期优秀团员青年典型,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风尚,根据团中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的推荐、评选和表彰活动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是共青团广东省委授予全省共青团员的最高荣誉,一般在每年五四期间进行表彰。
第二条 “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评选表彰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选树新时期自觉践行科学发展,积极创先争优,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的广东各界优秀团员青年代表。
第三条 “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评选表彰活动坚持引导青年、广泛覆盖、突出基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方式和要求
第四条 “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的推荐评选活动面向所有团籍注册单位在广东省内的共青团员。28岁以上的专职团干部、团的领导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第五条 “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推荐评选活动通过广东共青团网五四评选表彰平台(“广东共青团创先争优网” http://cxzy.gdcyl.org,以下简称“网络平台”)进行,除确实不适合公开事迹材料人员外(此类人员报书面材料,逐级评审),原则上所有“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候选人均通过网络平台评选产生。对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团员,所在团组织和上级团委要给予积极帮助。
第六条 推荐的“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岗位特点,积极参加创先争优活动,并符合以下条件:
1、带头坚定理想信念。积极参加党团活动,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
2、带头刻苦学习。带头学习科技文化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实践中增长才干、建功立业。积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学习型组织建设中发挥榜样带头作用,具有较好的理论水平和学习能力。
3、带头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工作尽职尽责,勇于开拓创新,积极争当学习标兵、岗位能手或致富带头人等,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带头弘扬新风。主动联系服务青年,热情帮助群众,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在青年群体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共青团创先争优活动中争当先锋表率,积极参加“创先争优青春诺言”、“创先争优青春使命”活动,弘扬社会新风,带动影响身边团员青年共同进步。
第三章 推荐办法和参评要求
第七条 组织和单位推荐。广东省内各级团组织以及团员所在单位,均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推荐。各级团组织结合单位和行业特点,认真挖掘举荐优秀共青团员,特别是在生产一线、艰苦环境、边远地区工作和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各界优秀共青团员。推荐名额不设上限。
第八条 团员团干部推荐。凡团组织关系在广东省的团员、团干部均可通过网络平台推荐1-2名自己身边熟悉的优秀共青团员。被推荐人选通过网络平台初评后,应由所在团组织或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 个人自荐。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团员均可自荐,按照网络申报要求,认真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自荐人通过网络初评后,应由所在团组织或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条 推荐(自荐)时间。网络(自荐)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至次年1月间进行,其他时间不接受推荐(自荐)。
第十一条 团员青年评议投票。团员青年登录网站后可对参评人选进行评议投票和反映情况。候选人得票情况作为评选参考。
第四章 评选规程
第十二条 下达评选指标名额。团省委根据各地各单位参评人员数量及其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结合上一年度全省团内统计数据、团费收缴情况等因素,在每年2月底前向各地市各单位下达当年的“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推荐名额。
第十三条 各地市、省直有关单位、高校团委等审核推荐。各地市、省直有关单位、高校团委等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参评人员事迹材料以及其参加创先争优活动情况,充分考虑界别构成、领域分布等因素,邀请职能部门负责人、媒体和团员青年代表等组成评审团进行评审。在经过一定的组织考察和公示程序后,于每年3月15日前通过网络和书面两种形式同步推荐上报团省委组织部。高校系统候选人材料先报团省委学校部审核汇总。对个别特别优秀的共青团员,可由团省委直接提名。
第十四条 团省委审核评选。团省委组织部负责统筹省级评选工作,根据候选人网上评议情况和各单位推荐的情况,在充分听取各战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不高于1.5:1的比例遴选出“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正式候选人,由团省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公示。建议表彰名单确定后,通过广东共青团网等团属新闻阵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表彰管理
第十六条 团省委于每年五四期间对“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进行表彰,由团省委向获奖团员颁授荣誉证书,并通过团属媒体等途径进行公布。除现场颁奖外,其余奖牌证书一般发至各地市、省直有关单位和高校团委等,再由其发给各获奖团员。
第十七条 对已获过“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称号且没有新的突出事迹的人员,一般不重复授予。
第十八条 当年未评选上“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的参评人员,符合条件的、更新资料后可继续通过网络平台参加第二年的评选。
第十九条 为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同时“广东优秀共青团员”评选表彰活动进一步公开透明,扩大社会影响,鼓励各地市、县(市、区)、省直有关单位和高校团委等均通过网络平台,同步开展本地区本单位优秀团员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条 对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团员,团省委经研究可特别授予“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抗击自然灾害中牺牲的团员,团省委经研究可追授“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
第二十一条 所有获评“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的人员纳入广东青年人才库动态管理。团省委通过广东共青团网、“青春前线”(http://www.yfront.cn)等网络平台加强对获奖者的联系服务。鼓励获奖者在该平台管理个人信息和相互学习交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获奖团员事迹的宣传,并做好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帮助其进一步成长发展。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优秀共青团员”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履行一定程序后可撤销其荣誉称号:
1、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部门或党委行政机关处罚的;
2、违反道德伦理或犯严重错误,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有其他应当撤销荣誉称号行为和情况出现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团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团省委相关文件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以此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