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产教联盟是在广州开发区、黄埔区教育局的指导下,由致力推动开发区内各个产业体系合理、集聚发展和产业整体竞争力全面提升的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组成的一个区域性合作组织特征的产学研联合体,是非赢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产教联盟在广州开发区、黄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州开发区、黄埔区教育局的指导下,由致力推动开发区内各个产业体系合理、集聚发展和产业整体竞争力全面提升的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组成的一个区域性合作组织特征的产学研联合体,是非赢利性的社团组织。产教联盟成员平等互助,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财政渠道、法人地位等不变。 第二条 宗旨: 本着服务、创新、协同、合作的精神,探索合作共赢的“政、行、企、校” 合作模式,整合各方优势资源,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与建设,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促进人才培养和智力支持,助力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现代产业体系的可持续发展。第三条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产教联盟秘书处协调、处理。本联盟的秘书处设在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产教联盟的业务范围: 1、人才培养与供给服务; 2、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 3、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4、信息共享服务;5、搭建国际合作交流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承认产教联盟章程,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的从事产品研发、生产制造、教育培训及其他服务工作的企业、院校或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 第六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 提交申请书; (二) 经联盟秘书处办公会初审; (三)由联盟理事会审核通过,签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产教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三)根据单位发展的实际需要,有权向全体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四)审议产教联盟发展目标、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自由参加产教联盟的活动; (六)自愿加入或退出本产教联盟; (七) 对产教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产教联盟章程,积极参加产教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产教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产教联盟的决议; (四)完成产教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向产教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产教联盟,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产教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全体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是全体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产教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提出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三) 筹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四) 向全体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的理事长领导,设若干名副理事单位,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联盟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八条 联盟的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第十九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体会员大会、联盟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全体会员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代表本产教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主持本产教联盟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产教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联盟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专业联盟主要负责人,交联盟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业联盟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本产教联盟的财务管理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经费来源:产教联盟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专项经费支持、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资助与捐赠、法律许可的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经费用途:经费主要用于理事会日常工作经费、组织有关活动经费、理事会课题研究专项资助经费等。 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产教联盟理事会的经费由广州开发区职业教育协会建立专门会计账户代为管理,依据相关财务制度合法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产教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产教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清算
第二十六条 产教联盟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产教联盟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产教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产教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条款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审议后报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经理事长签发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