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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学校“严格考试要求、严格考场纪律、严格评分标准”的精神和原则,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考试成绩的准确可信,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考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和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考核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论、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及其应用能力;检查总结教学效果。

第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笔试和非笔试考试两种。可采用闭卷、开卷或其他方式等,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由任课教师确定,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学期初报思政部、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每学期期末统一考试的课程,由院教学管理部门统一排定。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一律按照教务处制定的《考试日程表》进行。

 

第二章命题、试卷管理与考试资格认定

 

第五条 考试命题根据课程教学基本目的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系(教研室)主任或由系(教研室)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统一命题:笔试考核的命题由课程负责人或该课程其他教师对考题内容、形式进行审核签名:非笔试考核课程要上报考试实施方案和评分标准,由教研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公共基础课要求同时提交A、B两套试题,并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命题审核表、双向细目表。

第六条 试题应使用学校统一的命题格式并打印成试卷,在考试周2周之前交到思政部。

第七条 考试命题拟定后,任课教师不能给学生圈重点、划范围,对学生提出的任何揣测试题内容的要求和问题都应予以拒绝。任何教师都不能在考试前泄露与考题有关的任何内容。

第八条 各教师应提前两周向思政部提交所讲授班级名单及各班学生人数,并自行审核确认考试班级及人数。试卷印刷完毕后,该课程所有任课教师统一到文印中心核对试卷,并由课程负责人审核签收。

第九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及出勤情况,按学校规定认定学生是否具备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或考查的资格。

 

第三章巡考及试卷收集整理

 

第十条 课程考试的巡考是每个任课教师的工作职责。每门课程的巡考人员由该课程所有任课教师共同担任,课程负责人指派两位教师分别担任东、西校区自巡考负责人,并对巡考过程中的工作全面负责,包括对考场中发生的有关情况

和问题的处理及汇报。巡考人员需在考试前一小时到考试办公室分发试卷。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前30分钟,本部其他没有特殊事务的教师,由本部统一安排到考试办公室协助收集整理监考人员送回的试卷,主要查核试卷份数是否和考场记录人数相符,试卷袋是否遗漏等问题。

第十二条 试卷验收完毕后,两校区巡考教师负责将所有试卷送到本部办公室存放。

 

第四章阅卷与评分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评定一般按百分制记分,采用何种记分制,根据各课程的具体情况,由各教研室研究决定。

1.考试课程的学期成绩评定,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中的考核方式及评分办法进行。

2.非笔试课程的成绩评定应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练习情况以及平时测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3.教学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应采用评阅、答辩等方式单独考核并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在评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执行,做到公正、客观,使评分结果有较高的信度。

第十五条 2位及2位以上教师共同讲授的考试课程采取流水作业的评卷方式,评卷一律使用红笔,采用统一标记(对的打“√”;错的打“×”;半对的打“钩上加点”)。试卷上只记正分,不记扣分,禁止出现负分。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向课程负责人说明理由,并在改动处签名。每大题评阅完毕后,评卷教师应将实得分数填写在大题得分栏和总得分栏并签名。答卷评阅完毕,评卷小组成员要交叉审核评卷情况,主要审核每小题是否评分:大题得分是否等于各小题得分之和;总得分是否等于各大题得分之和:总分人和复分人是否签名等。若发现错误,交由评阅者本人或课程负责人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名。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3天内(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应在1周内)把《学生成绩登记表》、课程总结上交思政部。所有学生的考卷及其它与评定学生平时成绩有关的材料一起上交思政部,并由思政部负责保存3年。

第十七条 思政部对所有教师的评卷情况和学生成绩登记表进行检查,试卷分值误差达十分及以上者、学生成绩登分发生错漏者,思政部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罚200元。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对学生成绩进行复核,以防错漏。一般情况下,考试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成绩提交后,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学生课程成绩。不允许学生直接查看试卷和评分情况,学生确有重大疑问,应根据学校规定,经教务处和思政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结合使用。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思政部负责解释。

2009/11/24 17:41:16